一、制订背景
《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办法》仁府发〔2020〕21号文于2020年12月3日发布实施。该办法实施至今,在配置区域市场资源、零售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在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强调要“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国家烟草专卖局也明确提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中要“坚持行政许可原则,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审批,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定,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局和省局的新标准、新要求,兴仁市烟草专卖局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有新作为、新举措,更加规范有效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未成年人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实际情况,特修订《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
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6.《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7.《黔西南州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指导意见》(州烟专〔2023〕4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兴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定和布局。本《办法》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主要内容
《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阐述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并对零售点进行定义。
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制定原则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区域内零售许可数量、布局模式、区域单元格划分、经营场所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设置零售点的条件和禁入规定,并对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是对相关名词作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十六条明确按区域单元格设置零售点数量和设置距离标准、总量标准和特殊群体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为解释说明和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规划零售点数量、距离测量标准、区域零售点增减计算方法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办理事项依法公开做解释说明。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为解释说明及实施日期。
五、重要内容解读
(一)布局模式:
1.原《办法》主要采用距离布局模式为主,一些特定区域按居住户数加距离布局;
2.现《办法》主要使用最小化市场单元模式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设置,以总量控制为主,距离控制为辅相结合的综合模式进行规划。
(二)市场单元划分:
将市场单元分为一级网格单元、二级 网格单元、三级网格单元。一级网格单元为兴仁市局烟草制品零售市场;二级网格单元以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行政区域进行划分;三级网格单元以道路、街道、街巷、行政村等进行划分,具体包括商业区、居民区、工业区、学校区、政府驻地、农村地区以及汽车站等人口流动大的特殊区域等。针对网格单元的不同情况,精准测算单元格内卷烟市场容量,分别采取总量控制加距离控制布局的模式。
(三)有关政策扶持、优惠:
1.除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外的(持有残联核发的残疾证三级—11—以上)残疾人。
2.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以转业、退伍军人 证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
3.烈士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不受所在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
4.因政府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许可证持证人换址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给予政策放宽;
5.为了保护未成年,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禁止范围内的卷烟零售户主动搬迁到其他地方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给予政策放宽;
6.国家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照顾的其他情形。
六、结构内容
《兴仁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本规定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及遵循的原则、详细明示了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区域规划标准及距离设定标准、罗列出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禁止性规定。
七、适用对象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有意向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人。
主办单位: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兴仁市园区管理办公室 兴仁市新闻中心 兴仁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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