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相关单位(部门):
《兴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兴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办法》(黔府发〔2011〕26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1〕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原则,本着“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宗旨,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普遍参保。
二、保障对象
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人员身份认定按照附件1《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申报表》办理。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三、就业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省关于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本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按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三)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业服务。
四、社会保障
(一)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征地后农转非人员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二)建立参保缴费补助制度。被征地农民和征地后农转非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地时年满16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缴费补助标准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确定。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年补助9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年补助600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年补助300元。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按年划入个人账户;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领取缴费补助金;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不享受缴费补助。
(四)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缴费补助的,根据人均剩余耕地比增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均剩余耕地比30%(含30%)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97元;人均剩余耕地比30%—50%(含50%)的,每人每月增发64元;人均剩余耕地比50%—70%(含70%)的,每人每月增发32元。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人员,不享受增发基础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再次被征地,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缴费补助标准,在上次缴费补助标准基础上按已补助年限进行补差,并按新缴费补助标准按年补助,补助年限累积计算。已领取待遇的,人均剩余耕地比达到新的基础养老金增发标准,按照待遇就高原则办理。
(六)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实施时符合规定条件且年满16周岁的,参照执行。
(七)已享受现金直补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补贴政策停止后,即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补助或增发基础养老金。
(八)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从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九)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低保的,作为特殊困难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增发补助金。
五、资金筹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凡实施征地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6%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规定,明确的用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及各地出台的非耕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足额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城镇建设批次用地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缴纳。
(三)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六、资金管理
(一)市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及上级下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市人民政府对资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出让收入到位时同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从项目业主单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三)市财政局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出不低于5%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资金到本级财政就业资金专户,统筹使用。市人社局要编制年度就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乡镇(街道)于本年度12月20日前制定次年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资金需求计划,经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据实拨付参保缴费补助和增发基础养老金有关资料进行核实,核实后将资金拨付到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社保局据实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增发基础养老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补助。
七、职责分工
(一)市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征地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促进就业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动态管理、审核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社保待遇发放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与管理;
(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项目报批、征地面积确定、提供相关的征地批复文件;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土地政策确定、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的认定;
(五)市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征地时家庭人口数量、户籍性质、姓名、年龄及家庭成员关系的审查和认定;
(六)市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按城乡低保条件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审核,发放低保金;
(七)市审计局、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八)市移民局、市水务局负责对大中型水库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的审核认定;
(九)乡镇(街道)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申报、审核和管理,年度参保缴费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的编制上报,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及增发基础养老金人员定期资格认证等工作。
八、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该项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充实本乡镇(街道)党务政务服务中心人员力量。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明确专人专抓此项工作,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被征地农民切实感受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实惠。
(三)市人社局做好统筹协调,市纪委市监委、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移民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稳步发展。
(四)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工作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要收集分析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五)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工作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虚报征地数额等信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人员,停止待遇发放,限期收回已享受金额,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同时废止《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仁府发〔2014〕86号),本办法实施后,除已按(仁府发〔2014〕86号)文件增发基础养老金的39人按原渠道继续执行外,其余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若国家、省、州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兴仁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docx
主办单位:兴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兴仁市园区管理办公室 兴仁市新闻中心 兴仁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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