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21〕7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附件的通知》(黔农发〔2021〕5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2〕9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规范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申请条件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7.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8.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
1.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2.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3.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5.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严控宅基地建房标准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
三、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一)村民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申请,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后,村级组织对村民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会同村民做好宅基地初步选址,由村级组织提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选址。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提供如下资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5.申请人的配偶户口未迁入本户的,须提供配偶户口所在地无农村宅基地证明(申请人提供);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实地选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关于村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承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机构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符合要求的,现场绘制宅基地宗地图,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农村宅基地选址要严格遵守“八个不能建”和“八不准”要求:
1.红线范围内严禁建房: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州、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农村建房“八个不能建”:
一是基本农田保护区不能建房;
二是I级保护林地不能建房;
三是水库、水源保护范围及靠近河道两侧范围内不能建房;
四是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不能建房;
五是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危险区域范围内不能建房;
六是靠近公路两侧红线范围内不能建房;
七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能建房;
八是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范围内不能建房。
2.严格遵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根据实地选址确定的宅基地范围,村民可选用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住宅占地面积与宅基地面积应比例适当,预留空间能够满足日常生活需要。
在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选用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或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设计方案需经市住建局审定。
(四)村级组织公示。村级组织收到村民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户型或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后,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将村民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村级组织审查意见、住宅建设相邻权利人的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拟建房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实行 “一站式”农村建房联审联办审查。
承担农业农村管理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等进行审查,并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承担自然资源职责的机构主要负责对拟用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农房建筑面积标准、建筑层高、间距等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查。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承担住房城乡建设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查村民是否选用农村村民住宅通用图集,对委托设计的农村住宅方案是否符合功能配套、抗震设防和乡村风貌等要求进行审查。
涉及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牵头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下,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予以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需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批次用地方式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组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批准后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农转用获批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四、强化建房过程监管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村级组织关于村民建房实地选址的申请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分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实地选址,并作选址记录,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当在建房前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开工放线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分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及村级组织、建房户和承建方到现场进行放线,确定建房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平面位置,并作开工放线记录。农村村民建房竣工一个月内,村民应提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竣工验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分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层高、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房屋质量、抗震、消防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工作。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 “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三)市住建局负责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农房门牌发放等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水务、文体广旅、林业、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六)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行政审批、现场放线、动态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规民约,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查和公示,协调开展农村宅基地的腾退、调整和有偿使用,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履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各村居(社区)民委员会要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长效机制,要组织村民参与共商共建,制定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对农村建房行为进行约束。各村、组干部要经常“打招呼”,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房,发现违法建房行为,要及时报告,村常务干部和包村干部要立即予以劝阻,并将情况上报该村居(社区)挂点领导和乡镇(街道)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置。
(二)加强宣传培训。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住建局要牵头组织市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及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分局)及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等负责人开展业务学习培训,深入学习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好审批管理的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村常务干部进行培训,精准熟悉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规范填写相关资料。通过电视、手机、网络、标语、公开栏以及村民代表大会、院坝会等多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广大村民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知晓率。
(三)加强动态巡查。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巡查管理制度,组建巡查工作小组,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针对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销号。问题整改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跟进调度整改情况,定期到场核实整改进度,确保整改工作真实到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调度上报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情况,要认真审核、精准掌握审批情况,做到底数清、台账明,每月21日前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台账》(附件10)《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汇总表》(附件11)报送市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管理过程中要认真提炼好经验做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每半年(6月29日、12月30日)前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管理工作总结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及杜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宣传培训工作统计表》(附件12),报送市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秀卿,联系电话:13885943570,邮箱:714231906@qq.com)
(四)严查违法建房。各乡镇(街道)要严肃查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对新增乱占耕地、基本农田建设住宅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农户新增乱占耕地建房前期,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责令农户立即停工,对私下继续施工的,要密切监控施工动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杜绝违建现象继续发生,避免造成农户更大损失。如因监管缺位,导致农户建房竣工后住宅被纳入乱占耕地建房图斑整治,造成农户损失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流程开展审批管理工作,不得口头答应农户先建后批、违反审批程序建房;不得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政审批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和管控,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对可能出现的不良舆情和信访事件要迅速处置、妥善安排,保障群众利益。
(五)强化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市直相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于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农村违法违规建房问题突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若有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
附件8-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实地选址记录表.docx
附件8-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开工放线记录表.docx
附件8-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记录表.docx
附件12:兴仁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及杜绝农村乱占耕地建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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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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